(2017)晋08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波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廉香英、原审被告运城市煤建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波,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香英,运城市煤建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波,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茹,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廉香英,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运城市煤建石化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景跃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伟,公司职工。上诉人曲波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廉香英、原审被告运城市煤建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曲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