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张凤友、范吉明、范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张凤友,范吉明,范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凤友,男,1969年12月7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范吉明,男,1980年1月20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范胜江,男,1975年2月27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张凤友、范吉明、范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9999.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