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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索建荣、孙秀雯共有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建荣,孙秀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8号申请人索建荣,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远凯,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秀雯,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索建荣与被申请人孙秀雯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索建荣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秀雯银行存款6914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谢臻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索建荣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索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秀雯银行存款6914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谢臻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