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宝(保)伟与唐河县葛金永木材购销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保)伟,唐河县葛金永木材购销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6号原告:赵宝(保)伟,男,生于1968年3月2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葛金永木材购销加工厂。负责人:葛金永,该厂厂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N。负责人:张亚戈,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唐河县城关镇郭庄村312国道中段。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1767180。原告赵宝伟与被告唐河县葛金永木材购销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赵宝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