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国厂、薛广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厂,薛广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厂,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薛广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东营汇泽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永安镇11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1358847F。法定代表人周玉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厂与被执行人薛广玺、东营汇泽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98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类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冻结东营汇泽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东营汇泽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产品溴素7吨,并查封工厂吹出塔设备一台,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广玺、东营汇泽盐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8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