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全中帅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中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21号罪犯全中帅,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张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中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犯脱逃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武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26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2月21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全中帅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4年1月至9月先后6次获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弃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行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因私藏手机、私藏打火机先后2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1次。经教育,自2015年10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33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全中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全中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中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