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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红、潘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潘安娜,黄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被执行人潘安娜,女。被执行人黄俊雄(系潘安娜的丈夫),男。申请执行人徐红与被执行人潘安娜、黄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红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35号。被执行人潘安娜、黄俊雄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归还申请人徐红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交纳执行费10962元。(除本案外,潘安娜尚为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执行案在本院,总标执行标的约360多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安娜除与其丈夫黄俊雄共同共有的位于庆远镇共和路228号房地产外(该房地产已被另案保全查封,并抵押给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分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上述房产已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依法进入网络拍卖程序(申请人为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分行),本院不再予以处置。经征询申请人徐红的意见,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潘安娜、黄俊雄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