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626号原告: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诚路82号1幢。法定代表人:郑福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谢佳华。原告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嘉善万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