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琼、肖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肖美义,许慧,司昭,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琼,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肖美义,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许慧,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司昭,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黄河,公司经理。公司地址:明光市明光街道张湾村姑塘组东南。注册号:341182000016683。本院在执行杨琼与肖美义、许慧、司昭、明光市宏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