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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65号罪犯王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6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故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阳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