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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89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负责人:乔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