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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地址岳阳楼区。王某与杨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