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截止到2017年6月26日,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常某某具体的住址,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常某某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续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