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长山与王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山,王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山,身份证号码2302241962********,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东北街。被执行人王影刚,身份证号码2302241975********,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平兴村,现下落不明。李长山与王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长山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影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39791.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影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长山也未能提供王影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影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张铁刚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