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玉龙、杜守芬等与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龙,杜守芬,梁涛,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757号原告:梁玉龙,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杜守芬,女,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梁涛,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肖峰。委托代理人: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谭世勇,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梁玉龙、杜守芬、梁涛诉被告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梁玉龙、杜守芬、梁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玉龙、杜守芬、梁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