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敖霜、刁家胜与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霜,刁家胜,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敖霜,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刁家胜,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栋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588593-X。法定代表人李政,董事长。关于敖霜、刁家胜与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渝江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339、139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敖霜、刁家胜与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二案,敖霜、刁家胜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339、1396号仲裁裁决书,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渝江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339、1396号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查明该执行���据因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而失去效力,依法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依据失效,暂无执行依据依法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敖霜、刁家胜依据渝江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339、139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