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克峰与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克峰,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薛克峰,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花园公寓六号楼1单元901号。法定代表人:宁福新,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克峰与被执行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账户,于2017年5月12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宁福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X号,面积:57482.95㎡),期限为三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