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海军、郑建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郑建明,郑垲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海军,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被执行人郑建明,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被执行人郑垲炎,男,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郑海军申请郑垲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8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