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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海军、郑建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郑建明,郑垲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海军,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被执行人郑建明,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被执行人郑垲炎,男,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郑海军申请郑垲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8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