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海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547号原告: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法定代表人:程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峰,该该行职工。被告:廖海水,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