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955号之一申请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吴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海,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含山县晓冯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阮法明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申请,认为其在承包含山县含城新建自来水厂工程中,于2016年2月24日,与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部责任制考核合同》,该工程由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至今。申请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与含山县晓冯钢材经营部发生买卖关系,是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学春经手办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经审查,含山县含城新建自来水厂工程由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含山县晓冯钢材经营部在2017年6月7日开庭审理中提交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原件显示,需方及需方所盖公章,均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后,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含山县晓冯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冯学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均不同意追加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含山县含城新建自来水厂工程是由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其在建设过程中,即使存在将有关工程交给其他公司施工,仅是委托关系或是内部分包关系,因此,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含山县晓冯钢材经营部依据《钢材购销合同》,仅要求该合同的相对方履行义务,不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是自主行使自己的诉权。综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申请。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昌磊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