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富玲与段海燕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玲,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823号原告:王富玲,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海燕,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王富玲诉被告段海燕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段海燕提出詹专建非原告王富玲所委托的代理人,对詹专建的身份提出异议,我庭限詹专建和王富玲三日内一起来法庭核实身份,他们也未到庭进行核实。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身份无法核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