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宝斌、陈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斌,陈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宝斌,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6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10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晋,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7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宝斌、陈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宝斌、陈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事实2015年2~3月份开始,郑某、赵某、陈某1等人在冲击黄某的赌场后,合股在苍南县桥墩镇莒溪社区农村一带开设流动赌场,赌场经营的时间在下午场、晚上时段,赌场陆续经营到同年年底。2016年2月至5月份,郑某、陈某1在桥墩镇莒溪社区摆设下午场,赵某、黄益候摆设凌晨场。期间,上述赌场每场参赌人数均在二十人以上,并雇佣被告人黄宝斌、陈晋帮忙望风、维持秩序等。期间,被告人黄宝斌、陈晋在上述赌场陆续帮忙一个多月,非法获利人民币各2000元。二、寻衅滋事事实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宝斌伙同郑某、陈某1、林立鹏、赵某、陈某2等人持2把枪支及数把砍刀等冲击黄某开设在桥墩镇莒溪社区的赌场。期间,被告人黄宝斌和郑某等人持上述器械恐吓并驱赶赌场赌客,造成赌客逃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宝斌、陈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郑某、赵某、吴某、林立鹏、林某1、林某2、周某的供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宝斌、陈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宝斌还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宝斌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宝斌、陈晋受雇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宝斌、陈晋素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黄宝斌、陈晋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宝斌犯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宝斌、陈晋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宝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宝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黄宝斌、陈晋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