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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钟锦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锦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锦学,男,1990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鹿寨县。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14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21日被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锦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桂022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锦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钟锦学退赔给被害人钟某751.1元。被告人钟锦学不服,以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能部份退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锦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锦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其系累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钟锦学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锦学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胜进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