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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希娟、魏关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娟,魏关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希娟,女,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魏关风,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陈希娟与被执行人魏关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