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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德福、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福,黄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福,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飞,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林,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德福因与被上诉人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德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