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德福、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福,黄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福,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飞,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林,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德福因与被上诉人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德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