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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涵被控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7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涵,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12日起,被告人周涵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XXX”茶坊内,通过配置电脑连接互联网为“欧亿娱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雇佣贺某在该茶楼内负责收取赌资、返利。2017年2月21日,民警在该茶坊内挡获贺某及赌客吴某某,并现场查获电脑主机等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040元。经查,周涵自担任“欧亿娱乐”赌博网站代理以来接受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33235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涵于2017年4月27日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公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涵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周涵的供述及辨认,证人贺某、钟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赌资暂扣款票据,公安机关���贺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涵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涵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涵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周涵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1台、赌资人民币104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