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胡帅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帅,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2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胡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胡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胡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胡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帅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启城审判员 王秀斌审判员 肖志祥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