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宁、唐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宁,唐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陈文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13号申请人唐宁,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鑫、杨晓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文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唐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文运名下对被申请人陈文运名下科雷傲轿车(车牌号:闽C×××××,车架号:VF1VYRTEXCC42771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3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由于当时材料不齐全,本院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将所需材料补齐后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文运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科雷傲轿车一辆。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68元,由申请人唐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婉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