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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鹏与马云凤、安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马云凤,安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729号原告韩鹏。被告马云凤。被告安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诉被告马云凤、安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峰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