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鹏与马云凤、安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马云凤,安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729号原告韩鹏。被告马云凤。被告安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诉被告马云凤、安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峰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