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1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沛东新城星辉建材厂与现富堃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沛东新城星辉建材厂,现富堃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1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沛东新城星辉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迎琪,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现富堃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永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沛东新城星辉建材厂与被执行人现富堃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067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3193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现富堃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延伸段8号1排2层04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案款本金为319350元,申请人未受偿3193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13执1031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