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凤台县翔联商贸有限公司与阜南县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翔联商贸有限公司,阜南县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翔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凤城大道北侧万喜购物广场1#楼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21000033582。法定代表人:章之忠,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阜南县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段郢乡段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52386424。法定代表人:张舒,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凤台县翔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南县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