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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峨弘与王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峨弘,王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105号 原告:青峨弘,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王端广,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青峨弘诉被告王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峨弘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王端广已兑现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端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峨弘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峨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峨弘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富 人民陪审员  郭明兴 人民陪审员  王兴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