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峨弘与王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峨弘,王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105号 原告:青峨弘,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王端广,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青峨弘诉被告王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峨弘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王端广已兑现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端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峨弘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峨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峨弘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富 人民陪审员 郭明兴 人民陪审员 王兴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