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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泽胜与范晓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泽胜,范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林泽胜,居民。被执行人:范晓刚,居民。本院在执行林泽胜与范晓刚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