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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吕保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80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保敏,男,生于1960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关于被执行人吕保敏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要求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孝 才审判员 任 耀 辉审判员 杨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仲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