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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光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074号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晓强,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天柱县,被告杜光银,男,1973年12月27日生,侗族,住天柱县,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杜光银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省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本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