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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曹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曹士杰,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士杰,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梅,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士杰、刘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