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彦君与李喜昌、张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彦君,李喜昌,张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彦君,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立红。委托代理人:王小平,。被执行人:李喜昌,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张大华,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丁彦君与李喜昌、张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李喜昌、张大华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喜昌、张大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对二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