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万如亿贷款公司与银信棉业公司、欣银信棉业公司、王长友、王大勇、王锁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万如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王长友,王大勇,王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35-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万如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如亿贷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棉业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银信棉业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王长友,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锁,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万如亿贷款公司与银信棉业公司、欣银信棉业公司、王长友、王大勇、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欣银信棉业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竞得的位于枣阳市史岗村社区两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编号为:枣阳市枣土挂2014-029号,土地面积为36658平方米;土地编号为:枣阳市枣土挂2014-030号,土地面积为35342平方米)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欣银信棉业公司XXXX元银行存款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