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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欧阳明静与李高、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明静,李高,张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069号原告欧阳明静,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丽芳,女,壮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欧阳明静诉被告李高、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明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1371元(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为137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李高因汽车美容店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并说明2016年10月10日归还,然而逾期被告李高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经查,被告张丽芳是被告李高的妻子,依法应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被告李高作为借款人在被告李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告李高与被告张丽芳结婚证复印件上分别确认:因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欧阳明静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前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如下:我与被告李高是在澜石石头村委会旁做生意认识的朋友,我经营卷闸门生意,被告李高经营洗车店。2016年4月10日,我老公去被告李高店里洗车,被告李高向我老公借钱,我老公让被告李高跟我借钱,并带被告李高到我位于石头村委会旁的厂里,被告李高说有二手车要倒卖,需要资金周转,跟我借50000元,借款半年。我考虑到我老公经常去被告李高店里面洗车,大家认识有一年多了,比较熟,而且50000元资金也不多。我们做生意经常收现金货款,有现金在手上,所以当场就给了被告李高50000元现金,50000元是面值100元的,10张为一叠,一共50叠,被告李高一张一张的数,数完拿了钱之后,被告李高就在结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确认借款的事实,结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被告李高自己带过来的,结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上确认的是同一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李高与被告张丽芳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高在其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李高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庭审中原告对该笔借款的原因、经过、交付情况等作出了详细的、合理的陈述,证实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借款款项。被告李高未依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李高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高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查,本案借款发生在2016年4月10日,两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5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离婚之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明静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欧阳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2元,由被告李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青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