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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涛与张永彬、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张永彬,黄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32号原告: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永彬,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黄玲,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钟涛与被告张永彬、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91元,由原告钟涛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