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姣,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任姣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