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超与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陈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853号原告:黄超,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加良,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原告黄超与被告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黄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