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超与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陈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853号原告:黄超,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加良,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原告黄超与被告陈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黄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