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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85号申请人: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北,组织机构代码70072574-X。法定代表人:韩学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0995A。法定代表人:封立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1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原告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