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褚桂霞与被执行人曾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桂霞,曾凯,王波,吴洪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14号申请人褚桂霞,女,生于1975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凯,男,生于1974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吴洪远,男,生于1978年4月,满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褚桂霞与被执行人曾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1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