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95号原告:李金荣,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408室。法定代表人:柳敬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战,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红,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金荣与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金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荣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牛惠萍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