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李永平、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李永平,刘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68672F。法定代表人:徐文霞,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胶州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李永平,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刘敏,女,汉族,1982年6月6日生,住胶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告李永平、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