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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胜云与何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云,何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665号原告:杜胜云,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何红星,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云诉被告何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胜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胜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旭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