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开华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27号之一原告杨开华,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华与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