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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景发、安会智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景发,安会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景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会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5-8号3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576077-5再审申请人安景发、安会智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阳光花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455号、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景发、安会智称:1.原审认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合同约定,并混淆了违约金赔偿和损失的关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把违约金赔偿时间定到2016年底,违背合同真实性,有失公平;3.涉案合同是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法院的判决未充分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另,申请人认为开发商不信守诺言,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房证,法院应再审本案追加2016年底承诺办证期满后至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综上,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加州阳光花园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但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违约原因、程度、申请人对于损失的举证证明情况,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同地区实际情况,将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已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一,未超出法官的裁量权行使范围,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针对申请人提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房证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已出具承诺书,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办证手续并愿意执行一审判决,将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购房款1%支付”,又鉴于本案涉诉房屋所属园区逾期办证原因的特殊性,对一审予以维持,同时释明如被申请人在此期限内仍未完成该义务,申请人有权再行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赔偿责任。上述判决符合规律规定。申请人关于要求通过再审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违约金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承诺时间为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及期满后是否应增加违约金问题。该事实并非原审审理范围,亦非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故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安景发、安会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卉审 判 员  郝梦思助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