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丹申请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丹,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5号申请执行人荣丹,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融水县。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银华,该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荣丹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荣丹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偿还借款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企业代码为19994821X,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3×××78内有存款50461.96元,该账号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冻结,无其他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有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字第××号,均有抵押登记记录,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另被执行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西廓村有一宗土地,证号为融水国用(2015)字第1413号,宗地面积74462.33平方米,宗地号xx,该土地本院已查封。另查明,目前在本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的案件共72件,执行标的合计13328万元。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是本县大型重点企业,融水县人民政府已将融水县贝江水泥厂名下的全部财产以3.8亿元出售给海南华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融水县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正对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因该厂涉及的债务众多,金额巨大,情况复杂。政府职能部门在短期之内难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清算及分配方案。待分配方案确认后,按照分配方案,兑现给各债权人。本院将执行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执行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名下财产已全部处置完毕。现融水县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正对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该厂涉及的债务众多,金额巨大,情况复杂。政府职能部门短期之内难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清算及分配方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待分配方案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兰龙 搜索“”